( 2020年9月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工藝美術學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NATIONAL ARTS AND CRAFTS SOCIETY(縮寫:CNAC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工藝美術領域的個人和相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領作用,確保正確政治方向。認真履行為工藝美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團結動員廣大工藝美術工作者,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規定,堅持嚴謹科學的工作態度,堅持實事求是的優良學風,推動和鼓勵工藝美術文化、藝術、技藝在繼承的基礎上創新發展,推動工藝美術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工藝美術各類人才的成長與提高,反映工藝美術工作者和會員的意見,維護工藝美術工作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開放型、樞紐型、平臺型的組織建設,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質,推動我國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工藝美術及相關學科領域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藝術與科技考察活動,加強與國際、港澳臺工藝美術工作者、學術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與創新,推動中國工藝美術和中華文化向世界傳播;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工藝美術學術和科普書刊及相關數字出版物,編印專業論文及其它資料文集;
(三)組織工藝美術工作者參與相關領域的專項調查、科學論證、咨詢服務,對國家及地方工藝美術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決策提出建議,建設工藝美術學科的高端智庫,服務行業發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參與和承擔相關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和職稱評審、國家科技獎勵推薦和開展行業技能競賽;
(四)普及工藝美術科學技術與文化知識,傳播科學思想;推廣科技成果、先進技術和先進生產管理經驗,推動工藝美術領域的技藝研究與創新發展;
(五)開展工藝美術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青年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科技人才,激發青少年科技興趣;
(六)展示工藝美術領域的文化、技藝、創作精品,促進工藝美術研究成果的推廣與應用;
(七) 反映工藝美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工藝美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工藝美術工作者服務;
(八)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業務范圍中凡屬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須經批準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
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單位,經批準可成為本會會員。
凡在工藝美術或相關領域有較高造詣,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本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工藝美術行業從業者;
2.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工藝美術行業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工藝美術行業三年以上者;
3.從事工藝美術工作十年以上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富有工作經驗和成績的相關領域管理者、專業技術人員。
(五)高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省(市)級工藝美術大師稱號者;
2.工藝美術或相關領域的領軍人才,或對工藝美術事業有重大貢獻者;
3.在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研究機構、博物館、美術館從事工藝美術、藝術設計或相關專業,獲得副教授以上的專業人員;
4.在工藝美術創作、研究或管理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博士學位獲得者;
5.對工藝美術行業發展有著較大成績,具有三十年以上行業經驗的管理者;
6.積極支持工藝美術事業,在工藝美術相關領域和社會上有較高聲望者。
(六)學生會員應為在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工藝美術、藝術設計或相關專業學習的高年級學生和研究生。
(七)單位會員應為在工藝美術、藝術設計等相關領域,具有一定數量創作、設計、科技人員的生產、設計、科研、教學等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港澳臺地區民間社會團體除外)。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承擔本會委托的任務;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向本會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一年不繳納會費且經提示后六個月仍不繳納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及時予以公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觸犯法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作出決議,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及本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三至五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七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五)監督本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
(六)對本會主要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七)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八)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工藝美術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專業人士;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二周歲且為專職;
(四)熱心本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僅限于在本會授權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且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20年9月2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