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壽山石雕刻技藝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壽山石雕的保護,繼承和弘揚閩都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壽山石雕刻技藝的保護、傳承、傳播和利用,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壽山石雕刻技藝,是指以福州北部山區壽山村等地出產的壽山石為原料,經過解石、相石、打坯、鑿坯、修光、磨光等步驟,融合圓雕、鈕雕、薄意雕、鏤空雕、浮雕、鑲嵌等技法,進行作品創作的藝術表現方法。
第四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壽山石雕刻技藝保護工作的領導,編制壽山石雕刻技藝保護專項規劃,建立健全壽山石雕刻技藝保護工作機制,促進壽山石雕產業發展。
第五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支持下列壽山石雕刻技藝保護工作:
(一)壽山石雕刻技藝的調查、記錄、整理;
(二)壽山石雕行業人才的培養;
(三)壽山石雕刻技藝的研究、交流、宣傳、展示、競賽等活動;
(四)壽山石雕文化綜合產業基地和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
(五)獎勵壽山石雕刻技藝發展與創新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壽山石雕刻技藝保護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壽山石雕刻技藝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文化和旅游、財政、教育、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壽山石雕刻技藝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壽山石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其對壽山石雕刻技藝保護的組織和橋梁作用,整合行業力量,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組織技藝培訓,開展研討交流,促進壽山石雕刻技藝的傳承和發展。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壽山石雕刻技藝的調查整理工作,綜合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技術手段,建立壽山石雕刻技藝檔案數據庫。
數據庫應當收錄壽山石的品種分類、雕刻工具工序、雕刻技法、藝術流派、名家大師等各類檔案資料,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壽山石雕刻技藝示范工作室評審,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壽山石雕刻技藝示范工作室應當完整保存所掌握的雕刻技藝,通過師徒傳承、家族傳承等形式培養后繼人才,積極開展新工藝研究,傳承壽山石雕刻技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壽山石雕刻技藝示范工作室予以資金支持,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并定期開展考核評估。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人才評價標準,規范壽山石雕從藝人員職業技能等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認定、評審工作,完善人才培養體系。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工藝美術大師、工藝美術名藝人等參與壽山石雕刻技藝教育教學,開展理論、技藝研究,選送中青年從藝人員參加專業深造、培訓。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雕刻技藝與美學教育相結合的壽山石雕人才培養機制,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設置壽山石雕刻技藝相關專業或者專業方向,與壽山石雕生產企業聯合建立人才實訓基地,支持專業教師參加行業交流活動。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與壽山石文化品牌影響力相適應的壽山石雕文化綜合產業基地。
壽山石雕文化綜合產業基地應當統一規劃建設生產創作、展示交易、文化交流場所。通過宣傳推介、招商扶持等措施,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入駐壽山石雕文化綜合產業基地。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壽山石資源所在地規劃建設壽山石雕文化生態保護區,開發壽山石雕文化旅游資源,支持壽山石雕產業與鄉村振興、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博物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等文化機構設置壽山石雕專區,用于展示壽山石品種石、雕刻工具、雕刻技藝、代表性作品,宣傳壽山石雕文化。
第十六條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公園、景區、特色街區、機場、火車站和公益廣告牌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宣傳壽山石雕刻技藝和文化。
市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開展壽山石雕的宣傳活動,普及壽山石雕刻技藝知識。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壽山石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壽山石雕刻技藝的理論研究,支持壽山石雕刻技藝研究機構開展研究和交流。
壽山石雕刻技藝研究機構應當廣泛吸納壽山石雕從業人員,開展技藝調查和整理工作,定期舉辦研討論壇等交流活動。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舉辦壽山石雕刻技藝競賽,評選壽山石雕優秀作品,為壽山石雕刻技藝的保護和傳承提供平臺。
第二十條 鼓勵創辦和承辦具有國內外影響力的石雕工藝展會,支持壽山石行業協會、企業和從業人員參加國家級工藝美術展會。
第二十一條 鼓勵拍賣企業定期舉辦壽山石雕藝術品拍賣會,拓展壽山石雕作品收藏和拍賣市場,擴大壽山石雕的文化藝術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壽山石雕企業與國內電商合作建設壽山石雕電商平臺,開展線上展示、交易、拍賣、定制等業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壽山石雕生產企業和從藝人員在繼承傳統雕刻技藝的基礎上研發新工藝,開發新產品。
鼓勵和支持將壽山石雕刻技藝運用于其他石種,引導壽山石雕刻技藝多元化發展,推動壽山石雕產業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下列方式參與壽山石雕刻技藝保護:
(一)開展壽山石雕刻技藝研究和創新工作;
(二)出版壽山石雕相關文獻資料;
(三)參加壽山石雕藝術品評介、鑒賞和收藏活動;
(四)參與國內外相關比賽、展銷等經濟文化交流活動;
(五)設立傳承、展示場所,開展傳習和展示活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壽山石雕刻技藝示范工作室評審中弄虛作假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經評審通過的,予以撤銷,責令返還已經取得的補助、獎勵;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壽山石雕刻技藝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福州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