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當前被認為是行之有效的保護途徑,但在具體實踐中,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的不平衡性、生產與保護之間的差異性、原生性與創新性之間的矛盾尤為突出,學者們對此有激烈爭論并在實踐層面提出一些解決辦法,但沒在理論上廓清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對象是什么,除了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相對應的物質文化產品外,還有哪些社會性產品;二是怎樣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的生產要素、生產方式和生產手段;三是生產如何轉化為保護,保護怎樣促進生產,以及怎樣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的效果指標。以上問題表面看是文化生產理論問題,實質上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內容與形態問題,關涉到文化生產的健康發展、文化生產與文化保護的互動共生與生態統一問題。
一、未充分展開的生產性
提及生產,人們自然想到的是生產對象和生產方式。生產對象就是勞動對象,是指將勞動施加于自然物上,通過改變自然物的形狀、性質而產生新的對象;生產方式包括人們進行物質生產的能力,以及由此而展開的人與人之間的組織關系。具體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就是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能夠生產什么樣的產品,產品的市場如何,為了維持這種生產,傳承人與他人或社會要建立一種怎樣的關系。這樣一來,非物質文化的生產性保護問題,就轉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出來的產品(有形、無形)能不能滿足市場需要,以及如何滿足市場需要等商品經濟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效果也就由文化效應問題,轉化為經濟效益問題。
比如趙農認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中,政府要為傳承人提供政策扶持和經濟保障,以“一村一品”的方式進行規模化生產,培育市場。[趙農.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生產性保護[J].文藝研究,2009(5):189-200.]呂品田也從消費經濟學角度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問題,他提出“重振手工,激活民俗”[徐漣,呂品田.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方式保護”的意義與前景[N].中國文化報,2009-02-27(003).]的口號,認為傳統技藝一般來說都是為了生產某種生活必需品發展出來的,我們要大力振興那些生產出來的物質產品仍能適應當代人生活需要的傳統手工藝,對那些實用功能已經弱化的技藝產品要進行轉化、調整,而那些本身不指向實用性產品生產的手工技藝,如布老虎、花饃等,則需要從民俗的角度,重構精神需求和信仰需要。
這樣一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就落實到產品生產開發、市場經營培育方面,落實到產業路線和品牌戰略上,市場化、規模化和資本運作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的重要指標,“市場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載體與傳播空間”“形成規模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與發展的硬道理”“資金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健康發展的潤滑劑”[王松華,廖嶸.產業化視角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J].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107-112.]。于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就顯現出兩大矛盾:一是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生產效益的天然不平衡性;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手工作坊生產與資本工業生產之間的形態差異。
第一類矛盾源自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性質。我們知道,非物質文化遺產有的與物質生活緊密相關,有的僅僅與日常審美相關,有的則源于不同層級的宗教信仰,其功能性、必要性、當下性各不相同,生產出來的物態化產品(包括視覺產品、展演節目)所面向的市場群體懸殊,經濟效益也不一樣,生產與再生產條件和機制也就差異殊甚:原來與生活實用品生產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為大工業產品的替代,再生產活力明顯不足;美食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因為現代生活的多元化,市場效益明顯;審美類和信仰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工藝品、曲藝戲曲等等,受眾群體相對狹小,生產活力不足。
第二類矛盾是生產體系不同而導致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時期,小手工業者在學習傳承行業技藝、秉持傳統習慣的同時,生產活動主要是個人性的,產品在樣式與形態、工藝流程、生產時間等方面,更多取決于手工業者的個人判斷,產品與生產者個人是一體的,產品直接灌注了生產者個體的精神氣質和主觀感性。資本主導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受制于市場經濟,材質選擇、形態樣式也由他人主導,甚至設有專門的設計、規劃、銷售環節,傳承人僅只參與了工藝制作流程,出賣熟練技術,產品價值與個人價值分離,產品所有權與勞動者分離,產品創造與勞動者思想分離,勞動者與產品的親密關系消失了,生產中以審美來衡量的工匠精神變成以工資計件的人工費用,勞動的創造性和自由性被剝奪。
由此,那些生產潛力不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被肢解、拼接,生產性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被過度商業化,生產目標與保護目的出現錯位,生產性保護甚至變成“生產性破壞”。比如劉錫誠認為,那些傳統工藝品、傳統醫藥炮制工藝原本具有一定生產性,但如果只顧最大限度追求經濟利益,借保護之名進行商業化和產業化開發,“就從本質上顛覆了遺產保護的意義,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遺產的宗旨大相徑庭”。[劉錫誠.“非遺”產業化: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J].河南教育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29(4):1-7.]對此,人們紛紛提出要“建立生產性保護界限和約束制度、避免生產性破壞”[楊亞庚,陳亮,賀正楚,陳文俊.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探索[J].東南學術,2014(1):210-217.],要堅持“原生態原則、就地保護原則、政府扶持原則、技能傳承原則”[陳華文.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幾個問題[J].廣西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32(5):87-91.],要“依法生產”[宋俊華.文化生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J].文化遺產,2012(1):1-5.]。
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中的“生產”理解出現了偏差:將生產局限于經濟生產,局限于在資本主導下,借助勞動技藝進行物質生產,而不是勞動技藝資本或知識資本自身的生產;僅僅注重經濟生產中非遺傳承人技藝能力的經濟價值,忽略了其社會價值、文化價值,消解了生產的社會性。這種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從其存在的社會關系中剝離出來,從其文化關系、社會倫理和生產關系中抽離出來,單單注重關系中的特定對象的生產,忽略對象的關系生產,是不充分的、未展開的生產。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空間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特定時代的生產力、生產關系和文化認知密切相關,既是特定時代的產物,也強化了那一時代的經濟特征和社會文化特征。因而,我們今天所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看起來是某種手工技藝、某類口頭傳承、某項身體表演活動,或者是某種實踐觀念等,實質上是一個關系體,是一組關系構成的結構體。正是這樣一組一組的關系體,構成了社會存在的一部分,構成了社會的工藝實踐知識。李澤厚在討論主體性時認為,主體性包括外在的工藝—社會結構與內在的文化—心理結構,工藝—社會結構指的是具體的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實踐,文化—心理結構是指歷史傳統所形成的穩定的心理形式和心理內容,兩者都是歷史積淀的結果。[李澤厚.批判哲學的批判:康德哲學述評[M].天津: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3:84.]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實踐性知識,既內嵌于社會工藝結構之中,又屬于文化心理內容。所以,可以反過來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主體性的一種表現,在內容方面是主體的歷史實踐和文化心理的積淀,在形式上表現為主體的具體生活方式,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所以成為“遺產”,是因為人類生活方式發生了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去了生活的生動性和具體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就是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整體方式扎根于生活之中,與生活形成流動關系,顯現出整體的生動性、豐富性和直觀性。
克拉克·威斯勒在《人與文化》一書中提到文化“特質綜合體”(trait-complex)的概念。他認為文化都是圍繞某一特質而發展起來的,但是這個特質并不是一個輪廓清晰的單位,而是一個綜合體。他舉例說,某一地區人們以野生稻谷為食,就構成了該地區的一個文化特質,但野生稻谷不是孤立的,圍繞獲取野生稻谷的方式,還會發展出一系列與之相關的文化活動,諸如照看稻谷、捆綁稻穗,以及接下來的收割、晾干、去殼、揚谷、貯藏、烹制、食用,還有與之相關的勞動關系、所有權分配、時令遵守、人情往來中的贈予等,所有這些環節共同構成一個“野生稻谷綜合體”。[克拉克·威斯勒.人與文化[M].錢崗南,傅志強,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49.]由此看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孤立的對象性存在,而是一個關系體,一個文化綜合體。比如作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常德絲弦,表面看是一種以說唱為主可以在舞臺上表演的地方曲藝形式,但它的存在不僅僅是絲弦本身,還包含著絲弦唱本、表演團體、表演場地、服裝道具、唱本創作、傳授方式、樂器制作等所有圍繞絲弦而發展起來的各類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從而形成一個以絲弦表演為特質的文化綜合體。
布迪厄場域理論揭示出這種文化綜合體內部的穩定性和自足性。他認為外在的技術變革、政治革命等并不能夠直接地作用于實踐活動,而是經由“場域”這一中介,或者由此而產生的場域結構的改變而起作用的。布迪厄所說的場域就是某種特定的關系,是“各種位置之間存在的客觀關系的一個網絡,或者一個構型”,[布迪厄,華康德.反思社會學導引[M].李猛,李康,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122.]在這個關系場中,起支配作用的是場域規則,場域規則不僅是占據統治地位的場域統治者所主導的,而且是與其他位置的行動者斗爭的結果。所以,場域才是社會穩定的、客觀的基本單位。場域范圍大到整個社會、族群,也可能小到社區、學校甚至家庭。場域類型很多,有經濟場、文化場、學術場、政治場、藝術場等,一個大的場域社會,正是由這些大大小小、各種各樣的子場域疊加構成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處于文化場域之中,遵守的是文化規則、文化習慣,本質上區別于政治場域、經濟場域。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遵循的是其自身文化場域的權力、規則和慣習,不直接與社會政治、經濟打交道,不直接受外在技術進步和政治變革的影響。也就是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某類文化特質為核心的文化綜合體,它的存在與變遷受制于該綜合體內部的結構關系,或者說是由該文化場域的規則與構型所決定的。因此,就其存在方式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某類文化特質為中心,包含著與之相關的各個環節與各類關系,這些關系反映出所在族群、社區的經濟與審美,倫理與社會的歷史狀況,它們相互依存,共同構成一個獨立自主的空間,這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空間性特征。
需要說明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空間性,不等于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一種類型的文化空間。文化空間,也叫“文化場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是:“一個集中了民間和傳統文化活動的地點,但也被確定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節、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為特點的一段時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1998)[EB/OL].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發表時間2010-04-21.]也就是說,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的文化空間,是指在特定時空中集中出現的某一類或者某些類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除了以具體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身體表演等為載體外,特定的時間或者特定的物理空間也構成了它的載體,其文化價值也表現于特定時空之中。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空間性指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內部的技藝、規則、機構等之間的結構關系,它是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共同特性,這在下文的空間結構分析中會進一步說明。
總之,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存在于某個族群、地域、社區之中,具有文化地理學特征,同時也是一種關系性存在,是該區域群體的生存方式和結構方式之一,具有文化社會學特質。由此,我們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也就由某一時空中的對象物,轉變為對象物的空間,由某一地理行政空間中的口頭傳承、身體表演、手工藝等,轉向以該類文化特質為核心的文化綜合體和關系結構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也就由地理空間或者行政空間中的某一對象物的生產,轉向了以該對象物為中心的文化空間生產。
(責任編輯 蘇 青)
作者簡介:梁光焰,湖南文理學院美術與設計學院教授、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
原文載于:民族藝術研究雜志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