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杭間教授對此提出了他的進一步理解,他認為《公約》的本源精髓是“人權”和“文化多樣性”;非物質不是真的“非物質”,而是知識、觀念、技能、工具和場所;非遺是發展的、與時俱進的,可以接受正規非正規教育,沒有落后與先進、學院與民間之分;人為的將“非遺”“民間藝術化”,是一種誤解。
夜晚和白天的鳳凰古城
徐冰《鳳凰》
【中外非遺概念的區別】
杭間教授通過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和《公約》,比較了中外對非遺定義的不同之處。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而《公約》的定義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
從內容上看,我國法律包含了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六大類;而《公約》則包含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等五大類。相較而言,杭間教授認為《公約》的內涵相對更寬泛松弛,這和我們的政治和宗教環境相關。
兩者在注釋方面也頗有講究,非常重要。《公約》的注釋指出,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社區、群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說是再次點出了“人”的問題。而我們國家法律的注釋指出,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可以說是突出了其“保護”的重要性。
關于“保護”,杭間教授繼續做了深入解讀,《公約》的保護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而我們國家的法律則更為詳細具體,它提倡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非遺傳承的保護,提倡保護非遺對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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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美講堂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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