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2021年8月2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繼2005年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11年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等系列文件法規以來,發布的具有最高權威的文件。這顯示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與精心籌劃。《意見》開宗明義對非遺進行了準確的時代定位,“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文明綿延傳承的生動見證,是連結民族情感、維系國家統一的重要基礎”①。我們要高度重視對于非遺的保護、傳承、利用工作,這“對于延續歷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推動文明交流互鑒、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具有重要意義”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已經不是一個傳統文化認知與部分利用問題,而是關系到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與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使命問題,這對于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人來說,是一種光榮,也是一種偉大的職責。
《意見》在指導思想中特別指出,深入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切實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水平,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精神力量。《意見》第二部分提出,要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系,具體包括完善調查記錄體系、完善代表性項目制度、完善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完善區域性整體保護制度、完善傳承體驗設施體系、完善理論研究體系六個方面。本文著重對完善調查記錄體系、代表性項目制度、代表性傳承人制度三個方面進行解讀。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是前所未有的搶救記錄工作,需要對在農業社會形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全方位的動態的調查記錄。十幾年的非遺保護工作實踐在調查記錄方面已經取得了良好成績,但對于我國龐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來說,目前還處于初步階段。正如馮驥才所說:“非遺是非物質性的,活態和動態的,大多沒有文字記載,歷史上沒有檔案。所以,為非遺建立檔案是最具根基性和保障性的工作。”③
第一,記錄與實物資料保存,以及檔案制度完善等方面還有巨大的提升空間。《意見》提出,要“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專業記錄水平,廣泛發動社會記錄,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全面系統記錄”④。目前正在進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搶救性記錄工程有兩大舉措:一是強調利用科技手段,進行專業記錄,專業記錄既是指記錄技術手段使用的專業,也強調記錄者在非遺保護工作上的專業素養,二者不可或缺;二是廣泛發動社會記錄,基于非遺的人民性特點,在目前專職非遺保護工作人力不足的情況下,要積極搶救保護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意見》首次明確提出廣泛發動社會記錄,這是將非遺保護工作由政府主導更多地擴大到社會參與的政策轉向的第一步,同時,在非遺保護成為國家文化強國建設工作重要組成部分之后,給予社會力量參與的工作機會,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記錄身邊的非遺,會有效提高非遺記錄的深度與廣度。對于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與代表性傳承人的全面系統記錄工作,目前還是一項繁重的任務,同時也是面向從業人員與社會團體的重大契機。
第二,與調查記錄相關的是非遺資源的整合與共享,特別是檔案資料管理系統標準的統一與社會開放利用,同樣是健全非遺保護傳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調查記錄非遺不僅僅是記錄后的檔案保存,更重要的是弘揚與利用。如何有效弘揚利用,就需要對地域廣闊、民族眾多、類別復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進行系統整合與規范標準的統一,在非遺資源數據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依法向社會開放,“進一步加強檔案和記錄成果的社會利用”⑤。社會利用是非遺研究者與非遺教育從業者與非遺文創者特別期待的,同時也是非遺保護傳承的重要路徑。如何做到有效有序利用,也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首先,鑒于目前社會條件,對非遺資源進行層級區分開放,比如區分為學術研究領域、文化企業領域、普通社會公眾三個層面。可以根據非遺的不同性質與功能,進行利用權限的登記,最終除非特種行業非遺的保密需要外,都依法開放給社會公眾。其次,建立網絡非遺音像檔案館、圖書館,以公益服務為主,適當對商業利用的機構與個人收取必要的費用,以作為非遺保護基金籌措來源的一種。保護、傳承的理想狀態是人民的非遺,人民記錄、人民共享。
完善非遺代表性項目制度。非遺代表性項目是基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確認的清單與代表作名錄辦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建立名錄體系,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⑥確立的。中國的國家、省、市、縣四級名錄體系,是中國基于《公約》精神的中國創造。在20年實踐中,國務院發布了五批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共1557項,名錄體系在中國保護傳承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但是在確認代表性項目類別與代表作名錄管理上還存在調整與完善的空間。所以,《意見》特別提出“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代表性項目分類體系。健全國家、省、市、縣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⑦。非遺代表性項目確認與分類是一個嚴格的學術問題,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管理則是行政問題。
(一)非遺代表性項目分類如何更科學、合理
生活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整體的,但具有不同性質類別,分類是非遺特性區分的第一步,是研究與保護管理的重要基礎。科學分類是基于非遺特性的研究性分類,基于非遺特性的科學分類值得重視,卻未必適宜社會化操作。為實現合乎社會認知習慣的合理分類,《意見》提出“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代表性項目分類體系”⑧,也就是說目前的代表性項目分類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以使它的分類體系更加科學、合理。非遺代表性項目分類框架有國際的《公約》分類框架與中國非遺保護實踐的分類框架,二者之間有同有異。其中,中國部分又有《非遺法》的分類與代表性項目確認與名錄管理的分類。
實際上目前面對的三種非遺類別,一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的分類,有五類: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這五類涵蓋了非遺所有類別。應該說,這是基于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最適宜的分類。中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之一,遵循《公約》的非遺定義與相關保護原則,但在非遺類別劃分時有局部調整。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附件一“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三條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1)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二)傳統表演藝術;(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五)傳統手工藝技能;(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⑨由此可見,當時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中的分類概念與國際《公約》的分類基本一致。但是,也應看到除了其中個別文字表達的差異外,還有一個區別,即我國對“傳統”的強調,明顯強于《公約》。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傳統成為非遺的核心概念。對非遺類別的劃分,就是依照傳統分成這樣五類。中國還在《公約》基礎上衍生出文化空間的類別,這是中國文化生態保護區理念提出并進行實踐的學理基礎。2011年,《非遺法》頒布,更加明確該法的制定是“為了繼承與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⑩。其界定非遺:“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更加明確人民世代相傳的傳統文化屬于非遺范圍,具體類別如下:(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⑪。這一法律文件,明確了作為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非遺的主要門類。《非遺法》對于《公約》與國辦意見附件中的非遺類別中的“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沒有提及,也可以理解為將其安置在“其他”部分。
除《公約》《非遺法》及其他法規文件對非遺類別的學理、法理規定外,非遺代表性項目在具體工作中分類為十大門類,分別為:(一)民間文學;(二)傳統音樂;(三)傳統舞蹈;(四)傳統戲劇;(五)曲藝;(六)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七)傳統美術;(八)傳統技藝;(九)傳統醫藥;(十)民俗。這是在《非遺法》基礎上形成的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工作分類,從中國非遺資源與中國學界傳統出發,便于推進代表性項目審定工作。這十大門類的劃分,其優點是非遺門類細致,便于組織長期從事此項研究的專家審定評估具體項目價值與保護指導。但也有兩方面需要反思。
一是由于十大類別區分過于細密,各類別涵蓋的范圍明顯輕重不均。比如,從一般學理上看,民俗部分屬于中國社會基礎的傳統生活文化,上述九類中大多可以歸入傳統民俗范圍,即便是非遺代表性項目中的民俗,也包含了禮儀、節慶、服飾、飲食,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等等;二是非遺作為傳統文化形式在社會語境中是一種整體存在,各門類間交叉錯綜,關系緊密,將其人為拆分,不易于體現非遺項目內在的生活文化價值,也很難清晰顯現其特有的社會功能。正如向云駒所說:“那很多價值就損失了,很多精彩部分就被切開、分割了。就看不到它的綜合呈現了。”⑫這是整個非遺代表性項目面臨的問題,但是類別區分越是仔細,問題越是突出。因此,《意見》提出構建科學、合理的非遺代表性項目分類體系切中要害,如何在《公約》提出的非遺“五類”與工作實踐多年的“十類”之間進行協調,提出更加科學、合理的標準,是一個特別嚴肅而艱巨的工作要求,既要有關于非遺的宏觀理論思考,又要有對具體非遺項目的深入理解,方能提出適合中國實踐的非遺代表性項目分類。
筆者認為,構建科學、合理的非遺代表性項目分類體系,需要有三方面思考:第一,必須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精神與《非遺法》的非遺定義及范圍;作為《公約》框架下的中國實踐,同時有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傳統的使命,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分類必須是建立在深入把握優秀傳統文化類別的基礎上,它的代表性毋庸置疑;第二,應該高度重視傳統文化的整體性與內在聯系,對于同一性質的非遺項目應該歸并,不宜拆分過細,以保證社會文化內涵的綜合呈現;第三,從非遺代表性項目確認、保護、傳播與管理的角度,整合非遺項目,達到易于組織協調,降低非遺保護管理成本,提高非遺保護傳承傳播功效。非遺分類保護的目的,就是要在設計完整分類體系的基礎上,把握重點,對于急需保護的重點類別要投入更多人力、資金與相關保障條件,進行專門的項目管理,突破重點類別,帶動其他,實現非遺代表性項目的整體推進。
筆者認為,應該在《公約》與《非遺法》之間找到合適平衡點,提出更恰當的非遺類別,對于具有高度精神內涵與社會聚合意義,而又涉及信仰的民眾生活傳統應該給予必要的尊重與類別位置⑬。
(二)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名錄體系
《意見》指出,健全國家、省、市、縣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加強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估,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夯實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責任,加強績效評估動態管理。加強與代表性項目相關的文化空間保護。《意見》對四級名錄體系的表述內涵豐富,對未來工作也提出明確要求。非遺四級名錄體系,是中國非遺保護工作特色實踐與重要成果,四級名錄體系大約覆蓋了10萬項非遺項目。國家、省、市、縣四級名錄體系是一個金字塔結構,《非遺法》第三章指出,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名錄是“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⑭。四級名錄體系與國家行政體系對應,在行政管理語境下的代表性名錄顯然具有不同層級的意味,但從非遺自身特性與文化語境看,無論是國家級還是縣級名錄都是人的生活文化。因此,雖然各級名錄項目在文化影響范圍廣狹不一,但在健全四級名錄體系時,對它們各自的文化功能價值要有充分而恰當的估計。雖然有不同的保護策略與保護要求,要對四級名錄金字塔體系的塔基、塔身、塔尖部分給予同等重視,特別是要將名錄體系對應各級保護單位,夯實保護單位的職責,落實保護計劃,加強對保護項目進行定期評估。
健全四級名錄體系,需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如果非遺名錄體系中的項目保護單位保護措施不落實,保護不力,出現傳承困難,經過督查警告之后無改變的,可以取消其相應的名錄資格。對于入選名錄中價值獨特,意義突出的非遺項目,如果出現因外部條件變化而出現傳承危機,應該及時調整保護方式,給予重點關注與支持。對于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不能僅關注該項非遺的本身,還要關注非遺項目自身所在的相關文化空間與社會條件。非遺不是盆景,是整體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與人民的生活文化一道流動變化,只要其服務人民的生活功能存在,它就有生存空間。在保護非遺代表性項目時,要充分重視它與生活環境的協調關系,重視非遺項目之間的整體聯系,盡量營造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的生態環境,培育與激發人們對優秀傳統文化的真情,以及自覺保護傳承的責任。
我國建立非遺代表性項目四級名錄體系,與之相適應的是項目保護單位與項目傳承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中沒有“傳承人”這一概念,代表性傳承人制度是非遺保護的中國實踐。完善代表性傳承人制度,是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的必要條件
2008年5月,文化部發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以“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⑮。2011年,《非遺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⑯。2007年至2018年,我國共公布了五批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累計3068人。2019年11月,文化和旅游部頒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同時宣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廢止。新的辦法明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文化和旅游部認定的傳承人”⑰,對傳承人的政治素質與業務素養、傳承使命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次中共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意見》,提出健全國家、省、市、縣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制度,就是要求不僅在國家層面重視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各級地方政府也應同等重視,對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層級認定與系統管理。特別提出“以傳承為中心審慎開展推薦認定工作”⑱,就是要充分考慮傳承人認定的復雜性與嚴肅性直接關系到非遺項目保護傳承的質量和成效,也是在基層社會非遺傳承人群中特別受到關注的問題。在確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時要以傳承為中心,對其“代表性”嚴格把關,一要長期從事非遺傳承實踐,掌握非遺項目的核心知識與技藝,業務上具有行業技藝代表性與區域影響力,能夠擔當起非遺保護傳承的重任;二要具有良好的品德修為,誠實執著,有傳承非遺的使命與擔當,積極有效地開展非遺傳承實踐。對于在此前工作中曾經出現的非遺傳承人與非遺項目疏離的情況要及時進行調整與重新認定,要盡量避免非遺項目的組織管理者與一般研究者進入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⑲筆者認為,也應該限定擁有職權的非遺組織管理者不得作為國家級非遺傳承人,除非其同時具有代表性傳承人所需要的各種條件要求。
(二)代表性傳承人的不同類型
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單一形態與復合形態,單一形態非遺項目易于確認代表性傳承人,比如故事講述人、特定手藝傳承人等,而復合形態的非遺項目,如戲曲表演、節慶儀式等,以集體參與為主,需要參與者配合才能有效開展活動,認定此類非遺項目傳承人就很困難,處理不當就容易產生問題。所以《意見》提出,“對集體傳承、大眾實踐的項目,探索認定代表性團體(群體)”⑳。這是解決集體傳承項目與大眾實踐活動開展的傳承人認定的好方法,能夠更好地發揮團體(群體)的積極性,讓團體傳承人共同擔負起保護傳承職責。
無論是個體傳承人還是團體傳承人,積極開展傳承非遺工作,將非遺融入日常生活是其職責與義務㉑。進入各級傳承人名錄是一種榮譽,是政府與社會對非遺從業者的高度肯定,但國家加強對其進行評估與動態管理,并完善退出機制也十分必要。如果傳承人不積極履行傳承義務,就應該有相匹配的警告與最終退出機制,讓有傳承能力并積極開展傳承活動的實踐者替代不合格的傳承人。對于有傳承的使命感,但因年邁或疾病失去傳承能力的傳承人,可以嘗試由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門授予榮譽傳承人稱號,以鼓勵其終身奉獻。
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門也可以設立各類國家或地方獎項,對各級非遺項目傳承具有卓越貢獻的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予以獎勵。近年來,光明日報社等主辦的“中國非遺年度人物”評選,側重表彰基層社會的傳承人,達到了很好的社會激勵效果。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舉辦過多屆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薪傳獎,也是一個很好的嘗試。
(三)繼續實施傳承人群研培計劃
非遺保護傳承是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文化建設事業,它需要傳承人、傳播者與享用者共同維護與促進。劉魁立說:“非遺保護的核心在于人,尤其是傳承人群體,非遺的持久賡續、面向未來,主要依賴我們對傳承人群的關愛、保護和代代相傳。”㉒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部署實施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以下簡稱“研培計劃”),旨在進一步提升傳承人技能與藝能,擴大非遺傳承人隊伍,促進傳統傳承方式與現代教育體系結合。自2015年該計劃實施以來,得到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廣泛參與。截至2020年,全國有121所高校積極參與研培計劃,已舉辦研修、研習培訓849期,培訓傳承人群近3.2萬人次;加上各地延伸培訓,全國參與人數超過10萬人次。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負責人說:“該計劃是迄今為止我國通過大學系統實施非遺培訓的最大規模的文化教育工程。”㉓研培計劃在增強傳承人群的文化自信和傳承實踐能力,開闊非遺傳承人視野,激發非遺傳承活力,促進非遺與現代生活的融合方面作出了貢獻。同時對于高等學校與職業學院來說,也增強了文化傳承和文化創新能力,是其服務社會的有效實踐。其中,北京師范大學作為參與研培計劃的高校,在2017年成功舉辦了“非遺傳承人傳統節日儀式研討班”,分別在北京與浙江松陽兩地開展培訓與實地調研,培訓的學員成為地方非遺傳承保護的骨干,開展了許多創造性傳承活動,還于2021年出版了教師與學員的共同研討與實踐成果㉔。實踐表明,研培計劃除了傳統技藝培訓研修外,群體性集體傳承與大眾實踐的非遺項目也應該得到研培高校重視,它在某種程度上比手藝人個體的培養更具有社會效益,對于推動城鄉融合與鄉村文旅發展,促進鄉村振興具有積極意義。
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是新時代推進非遺保護工作的重要目標與任務。我國在20年非遺保護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創新了非遺保護的中國模式,在“十四五”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征程中,更加需要提升與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事業,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框架下,以中國優秀的傳統文化作為資源與動力,參與構建人類文明新形態,為人類共同的美好未來奉獻中國力量與中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