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化遺產領域內,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核心的保護實踐深入影響了全球的遺產化進程。不可否認,該組織在文化領域內的突出影響力與其自身的職能定位存在直接聯系—其致力于在人類共同的價值及理想基礎上為人與人之間的對話創造條件,并通過對話在全世界實現可持續發展,達到尊重人權、相互尊重、消除貧困的基本目標①。為實現上述目標,該組織積極發揮在教育、科學、文化及信息溝通等方面的特殊功能,并通過國際公約的制訂和履行、協助締約國發展和實施文化和遺產政策、廣泛地設立各種實驗性項目等舉措,為人類文化多樣性及創造力的維持及促進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換言之,在文化和遺產的領域內制訂各種國際公約,本身即是教科文組織發揮其核心職能的具體表現。在該組織的框架下,國際法律文書一般采取公約、宣言、憲章、建議案等形式。相對而言,公約這種國際法律文書的形式對相關締約國具有更強的約束力。據統計,在1946年至2015年之間,教科文組織的會員國共起草并通過了30部公約、13部宣言和34部建議案。其中,在文化領域,該組織共通過了7部國際公約:《世界版權公約》(1952、1971)、《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1954)、《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0)、《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1)、《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以下簡稱《公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②。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領域內,雖然教科文組織所倡導的理念及其實踐直接引發了非遺在國內的概念化及實踐過程,但是既有研究多關注國家一級的遺產化進程,鮮有學者從國際政策的角度對教科文組織相關理念及其實踐進行回溯、跟蹤和分析。也因此,國內相關非遺政策的制訂和實施,多體現為外部話語所引發的一種內部話語的被動式回應。例如經過近20年的發展,我國當前在《公約》框架下已列入遺產項目的數量雖高居第一,但聯合申報項目僅有兩項:“蒙古族長調民歌”(與蒙古國聯合申報)和“送王船——有關人與海洋可持續聯系的儀式及相關實踐”(與馬來西亞聯合申報)。與之相對,法國現有已列入項目達26個,其中包括11個聯合申報的項目(截至2022年)③。參考《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操作指南》)第一章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每個締約國(尚無項目進入各目錄以及相對項目較少的國家除外)每兩年僅可提交一項申報材料,多國(兩個國家以上)聯合申報的材料享有優先性④。上述事實說明,在當前《公約》框架下,聯合申報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發展趨勢,其他國家正積極利用相關規則搶占國際非遺話語權且已卓有成效。相較而言,我國對相關情況的了解及把握仍顯滯后和被動。如果仍按既有思路開展非遺領域文化軟實力的建設,那么將來其他國家在列入項目數量上趕超我國,說其只是時間問題,可能也并不完全是危言聳聽。有鑒于此,從歷時和共時維度出發對教科文組織非遺保護框架下國際文化政策實踐進行詳細的梳理和研究,可能將在下一階段國內非遺研究和政策制訂的相關實踐中發揮更加重要的基礎性作用:一方面,通過相關研究積極提升大眾對于非遺的了解及認識,推動相關保護實踐的有效開展,助力《公約》在國家一級保護工作的履行;另一方面,通過非遺學理研究向國際文化政策研究的視域擴展,為國家一級保護工作的政策制訂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同時也為我國在國際非遺領域打造文化軟實力及話語權創造有利條件。在上述意義上,本文的寫作主要鎖定教科文組織于2021年5月7日至27日召開的一次線上全球專家會議。鑒于已有學者對2003年《公約》框架下名錄列入機制改革的基本過程有所介紹⑤,本文嘗試另辟蹊徑,以一種內部的眼光呈現那些過去不太受重視但對總體進程具有重要作用的細節,為相關讀者和從業人員深入了解相關內容提供有益參考。正如其名稱“2003年《公約》名錄列入機制全球反思框架下的在線專家會議(第VI類)”(Online meeting of experts(Category VI)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global reflection on the listing mechanisms of the 2003 Convention,以下簡稱“全球反思專家會”)所示,該會議旨在召集全球范圍內的非遺專家及從業人員,圍繞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以下簡稱“代表作名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下簡稱“急需保護名錄”)、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以下簡稱“優秀實踐名冊”)相關實踐開展專業咨詢,為《公約》及相關機制的全面發展提供來自全球的智力支持,嘗試為此后召開的開放性政府間工作組會議(以修改《操作指南》為工作目標)提交具有操作性的專業建議。本文將從規章制度、歷史背景、現實基礎、內部觀察四個部分對此次會議的主要內容進行介紹與分析,結語部分簡要探討了當前研究的意義和價值。一、規章制度此次全球反思專家會被定義為教科文組織的第VI類會議,但何為第VI類會議,又為何采取該會議形式?這就需要對《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基本文件》(2020年版,以下簡稱《基本文件》)進行研究。根據此文件,教科文組織召開的會議總體上分為兩大類:一是以國家或政府、政府間組織或非政府國際組織為正式代表的代表性會議;二是正式代表以個人身份參會的非代表性會議(第1—3條)。根據該文件第5條,該組織召開的代表性會議有:國家間國際會議(第I類)、國家間國際會議之外的政府間會議(第II類)、非政府性會議(第III類);該組織召開的非代表性會議有:國際大會(第IV類)、咨詢委員會(第V類)、專家委員會(第VI類)、研討班、培訓班和進修班(第VII類)、專題討論會(第VIII類)。以上述分類為依據,在《公約》框架下每兩年召開一次的締約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最高權力機關)為第I類會議,每年年底召開的政府間委員會為第II類會議,二者均為代表性會議。非代表性會議與代表性會議的主要區別在于正式代表的身份,如以個人而非國家或組織身份參與會議,則該類會議屬于非代表性會議。因此,此次全球反思專家會為第VI類會議,在范圍上屬于《基本文件》第6條b款規定之“教科文組織內部設立,并且具有其自身章程之機構的會議”⑥。再看教科文組織《基本文件》第56條的“定義”:“專家委員會系為特定目的建立之委員會,其任務為:就本組織某一領域內計劃之擬訂及執行,或就本組織職權范圍內任何其他問題向本組織提出建議或意見。專家委員會以報告形式向總干事提交研究成果,由總干事確定報告作何用途。”⑦根據該定義,此次全球反思專家會正是為改革名錄列入機制而設立的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在遴選時充分考慮了各國專家的學術背景、所在區域、性別平衡等因素。與會的34名非遺專家中,絕大多數都在各國的大學、研究機構、非政府組織中任職,同時也包括幾位曾供職于教科文組織但以專家身份出席的官員,如愛川紀子(Noriko Aikawa-Faure)、賽西爾·杜維勒(Cécile Duvelle)、瑞克斯·斯密茨(Rieks Smeets)。上述人員的遴選,符合《基本文件》第59條的“與會者”第1點:“專家委員會成員以個人身份進行工作”⑧,及第2點:“專家委員會成員由總干事或各國政府根據總干事的要求個別指定”⑨。此外,根據同一條款第8點:“但總干事如從計劃之觀點出發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會員國、政府間組織或非政府國際組織派觀察員列席了解會議情況”⑩,秘書處還接受了一共57名已認證非政府組織、二類中心、締約國代表作為觀察員參與會議。此外,本次會議以在線方式分數次召開,亦符合《基本文件》第61條:“總干事應確定專家委員會開會日期及地點”⑪,以及第62條:“1.總干事應制訂專家委員會議程。2.議事日程不需提交專家委員會通過。但總干事可請委員會成員在議程內增列項目”⑫的規定。考慮到當時全球范圍內新冠疫情的嚴峻形勢,會議通過在線形式召開也符合各國疫情防控的要求。將會議分為兩個階段分別召開,也充分考慮到此類會議深度討論和對話的基本特質,既能保證各位與會專家就既定話題充分發表見解,也能最大限度地保留實體會議中面對面互動的交流效果。本次會議的主題為“反思《公約》名錄列入機制”。為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反思,而非僅僅是表達一種姿態或者形式化的作秀,《公約》秘書處做出了周詳的部署,較好地實現了《基本文件》對于第VI類專家會基本任務的定位:首先,在會議開始前數周,所有與會專家以及若干非與會專家共同參加了一次具有針對性的網絡問卷調研,調研結果可作為當下各方對于《公約》名錄列入機制基本認識的重要參考;其次,秘書處安排《公約》前秘書瑞克斯·斯密茨撰寫了關于名錄列入機制反思的歷史背景的研究報告,為全球專家的討論劃定了歷史維度的理論縱深,從理論上為當前的反思搭建了一種立體化的視野;最后,秘書處委派來自捷克的時任審查機構成員艾娃·庫明科娃(Eva Kuminková)對網絡調研的結果進行了統計分析。此外,結合《基本文件》第56條的“定義”——就本組織某一領域內計劃之擬訂及執行,或就本組織職權范圍內任何其他問題向本組織提出建議或意見⑬,第VI類會議在《公約》的框架下應當負有較為重要的使命,這也是我們重點考察此次會議的根本原因。二、歷史背景從歷史來看,名錄列入機制首次付諸實施當為2009年,是年首次有項目列入代表作名錄、急需保護名錄及優秀實踐名冊。一般認為,名錄列入機制的主要作用當為協助全球各國、各社區認識到保護文化多樣性以及活態遺產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同時借由文化遺產的保護提升國際合作與對話,促進國際社會的團結。在名錄列入機制付諸實施10多年后,必然衍生出各種復雜的問題和情況,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指向了名錄列入機制的設計本身。回顧10多年來《公約》的實踐,首次明確提出對名錄列入機制進行反思的動議出現于2017年(LHE/19/14.COM/14)⑭。起因是該評審周期內由越南提交的一項從急需保護名錄轉入代表作名錄的申請。筆者曾詳細分析過該事件的發展全程,認為該項動議從設想到實現,與其說是《公約》靈活性的一種體現,倒不如說《公約》距離完善仍有一定落差。歸根到底,雖然《操作指南》已述及已列入項目在不同名錄之間轉移的可能性,但其僅有第38段至第40段的籠統概述,并無具體的程序規定可資參考。質言之,《操作指南》僅僅指出已列入項目“可以”在不同名錄之間進行轉移,但對“如何”轉移卻未附有具體的指導性說明。事實上,越南在2017評審周期中完成了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為在此之前項目轉移只有理論而沒有實踐,而且相關程序也缺乏《操作指南》的條款支持。回顧一下越南的案例,或許能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教科文組織展開名錄反思的內在動因。越南將列入急需保護名錄的“富壽省唱春”項目轉入代表作名錄的動議,是在2015年委員會第十屆常會(納米比亞)召開之前提出來的。當時越南直接向秘書處發出了申請,這也是整個轉移程序中關鍵的第一步。根據《公約》第十條“秘書處”的規定:“1.委員會由教科文組織秘書處協助。2.秘書處起草大會和委員會文件及其會議的議程草案和確保其決定的執行”⑮,秘書處實際上是協助《公約》在國際一級實施的主要機構。因此,所有的申請、計劃、動議,如果不在程序上經過秘書處的認可,也就無法進入締約國大會和委員會的議程。此外,考慮到當時《操作指南》第33段、第34段對于申報時限和程序的規定,即締約國的某項申請必須經過兩年的周期——越南在2015年委員會常會召開之前提出申請并進入申報流程,于兩年后即2017年接受評審。越南的項目轉移申請符合相關申報時間和程序的規定。從另一個方面來看,越南的申請也存在“超規”之處,因之目前所見的秘書處工作文件均將其標注為“特殊對待”(exceptional treatment)。委員會第十屆常會的“決定”(Decision 10.COM 19)指出,越南的動議是《公約》實施以來首次提交的項目轉移申請,值得在實驗的基礎上予以特殊對待。這里的特殊對待,其所指正是在相關規定出臺之前,于2017年評審周期中,在一種實驗性的基礎上對該申請加以評審。同時,該決定還建議在2016年委員會常會中增加一項議程,即針對《操作指南》的修訂提出建議草案。如何理解上述文字后面的隱藏信息?概言之,越南的申請已超出《操作指南》規定的實踐范圍,應屬于一種“超規”行為,但是,越南的申請雖無既有條款的支持,卻也不存在違反既有條款的行為。即是說,其申請仍是在《操作指南》規定的范圍內運作,僅在操作上缺乏具體的程序性支持而已。這種情況聽起來不太嚴謹,但在教科文組織內部,或者至少在《公約》發展的過程中,相似案例其實并不鮮見。例如《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計劃》(Programme for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以下簡稱《“代表作”計劃》)的出臺便是如此——當各方就該計劃付諸實施的一些細節爭論不休、難以達成一致時,正是時任總干事費德里科·馬約爾(Federico Mayor)派出的特別代表一番表態,建議擱置分歧,采取先實踐、后調整的思路,方才挽救了命懸一線的《“代表作”計劃》⑯。就本質而言,上述現象可能與教科文組織的工作方式有關。因其達成一致的過程一般都以國際法為憑,通過對話解決爭議和問題。也因此,在國際組織的框架內,最為關鍵的問題可能不在于是否嚴格遵守了既有規定,而在于各方是否能達成一致,做出了總體上有益于人類及國際社會的各種決定。由是觀之,越南的申請在當時雖然超出了《操作指南》的規定,但也在客觀上揭開了《公約》名錄列入機制改革的大幕。以現在的眼光來看,該事件對于《公約》發展所產生的影響,總體上應該是利大于弊。此外,“決定”(Decision 10.COM 19)還提及,委員會計劃在第十二屆常會(2017)之前召開一次開放性政府間工作組會議,討論修訂《操作指南》中關于項目轉移和除名的條款。從后來的情況看,因為缺乏經費,此次會議未能按計劃召開。換言之,雖然當時委員會已經意識到修訂《操作指南》的必要性,但由于經費緊張該動議未能進入秘書處和委員會的議程,并一直擱淺至2022年召開的締約國大會第九次會議(LHE / 22 / 9.GA / Resolutions)。因此,當時越南的項目轉移申請只能在一種實驗性的基礎上操作。在委員會第十屆常會上,越南通過外交上的成功運作,在若干時任委員國及秘書處的支持與配合之下,取得了一次策略性的勝利。其中最為關鍵的一點,在于以韓國、比利時為首的支持方對于國際議事規則的深入認識和精準把握。其成功地通過引導,將討論重點從項目轉移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是否有法可依的問題,轉換為各方是否能夠在當前的實驗性做法上達成一致的問題。換言之,規則是各方在共識基礎上人為建構的一種客觀現實,當規則無法為現實服務時,各方只需要在此前規則的范圍內重新達成共識,便能重新定義規則。這種邏輯本無可厚非,但是在事實上也會對規則本身造成一定損害,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規則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喪失的問題。這正是當前名錄列入機制反思最深層次的內因——為了《公約》的完善及發展,需要在修復問題的基礎上,強化其程序上的嚴謹性,維護其作為國際法的權威性。實際上,自2015年以來,《公約》名錄列入機制已陷入日益政治化的困境。原本設立名錄列入機制的初衷從賦予相關非遺項目一種國際性的認可、提升各方對于非遺保護的重視,現已逐漸淪為各國展開國際文化競爭、搶奪非遺話語權的工具。這也導致自2015年以來,一大批審查機構建議退回或不予列入的申請,在委員會的討論中屢遭翻案并被列入名錄或名冊的現象成為常態。在某種意義上,由2015年委員會常會所開啟的、涉及項目轉移的一系列非常規操作,對后來的實踐確實造成了深遠的影響。雖然在是屆常會中,越南聯合其他國家的動議未遭遇到特別大的阻力,其通過也算順暢。但是,委員會在“決定”(Decision 10.COM 19)中提及,越南的項目將在2017周期中得到評審,但其需要先提交一份關于項目現狀的報告(Decision 10.COM 19, para. 7)以及列入代表作名錄的申報書,委員會才會在當年評審的材料上限之外,對其進行單獨審查并形成“決定”。而且,委員會將先對項目的現狀報告進行評審,將其從急需保護名錄中除名;爾后才對其列入代表作名錄的申報書進行評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列入該名錄的相關標準(Decision 10.COM 19, para. 8)。上述“決定”在缺乏具體規定的前提下,實際上發揮了指導實踐的重要作用。自此,越南的項目轉移申請正式進入評審的基本流程。到了2017年,越南于2016年提交的申報材料被移交至審查機構審查。面對《公約》生效以來首次出現的項目轉移申請,審查機構成員遭遇到了巨大的挑戰。在其提交的工作報告中,審查機構提請委員會建立恰當的措施,進一步明確未來評審中關于項目轉移的程序。此屆常會中通過的“決定”(Decision 12.COM 14)亦指出,需要從越南的項目轉移申請中汲取經驗并修改《操作指南》,從而建立更加清晰的程序以指導實踐。與此同時,委員會也意識到越南的實驗性做法雖然帶來一些積極的變化,但其背后的隱患也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委員會同時也在該“決定”中建議各國,應在《操作指南》的相關規定正式確立以前,暫緩提交已列入項目的轉移和除名申請(Decision 12.COM 14, para. 7)。這說明,委員會對于當初越南個案影響的估計不足。當其意識到需要對《操作指南》進行修改,相關的實踐方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后,項目轉移的實驗性做法當即便被叫停。此后,秘書處不再鼓勵并接受締約國提交項目轉移申請。應該說,直到2017年第十二屆委員會常會上,由2015年引發的一系列連鎖反應,最終使得委員會不得不面對《操作指南》的修訂以及名錄列入機制改革的問題。最后還有一個細節需要提及,即“決定”(Decision 12.COM 14)決定在2019年委員會第十四屆常會之前召開一個開放性政府間工作組會議,圍繞項目轉移、除名以及名錄列入機制的宗旨、列入標準、內在關聯等方面展開反思。但是,仍與此前若干屆常會相似,此次會議召開與否,取決于是否有締約國額外的資金捐助。從后來的信息看(Decision 13.COM 6),日本政府捐贈了一筆經費,并明確要求此經費須用于2019年召開一次專家預備會議以及一次開放性工作組會議。另外,“決定”(Decision 13.COM 10)指出,上述兩個會議應該圍繞《公約》名錄列入機制的性質及宗旨,以及相關列入標準(特別是代表作名錄列入標準R.2)與名錄本身性質及宗旨之間的關系展開反思。至此,前有越南項目所引發的修改《操作指南》的現實需求,后有日本政府的資助作為開啟討論的物質基礎,秘書處決定先于2020年召開專家會,再于2021年召開開放性政府間工作組會。從現實的情況看,因新冠疫情的肆虐,兩次會議都被安排在了2021年舉行。上述簡要回顧可視作2021年名錄列入機制全球反思專家會的重要前提。可以看出,《公約》雖然是教科文組織在文化領域發展較快的國際法框架,但其機制本身也一直處于發展和完善中。特別是當越南這一特例出現時,《公約》本身隱而未發的問題就被曝露出來。在教科文組織的系統內,解決問題的主要方式為國際對話。換言之,此次專家會的目的在于為相關締約國在名錄列入機制改革的問題上取得最大限度內的共識提供具有建設性的專業建議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