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現實基礎 從前述內容來看,2021年名錄列入機制全球反思專家會以及開放性政府間工作組會議,雖然內容涉及關乎《公約》發展之根本的重要話題,其召開與否并不以其重要性為依據,而是以各締約國對其重要性的認識為觸發關鍵。這也從一個側面表明了教科文組織國際公約框架的一個重要特點,即無論其公約涉及教育、科學、文化哪一領域,其根本上仍是一個國際政治的場合。各種公約是否能夠取得實質性的結果,很大程度上仍有賴于各締約國能否在國際合作與對話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由是觀之,此次專家會作為教科文組織的第VI類會議,按規定是要發揮專業咨詢的作用,但也具有為隨后召開的開放性工作組會議奠定思想及實踐基礎的實際功能。這也并非有意貶低專家的作用,只是說,人類社會任何一種共識的取得,都是一種尋找涉事各方利益最大公約數的努力。因此,要想在《公約》名錄列入機制改革的問題上取得新的共識,需要劃定討論的范圍,設定可以取得進展的目標,擬定可以付諸實施的建議。這正是此次專家會的重要使命。僅從這一點來看,全球非遺專家們肩負著推動《公約》繼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任務,其專業性建議并非國際政治的附庸或者服務于某些具體的政治意圖,而是要利用國際政治的形式和舞臺,推動人類非遺保護事業的階段性進展和持續性進步。在上述前提下,為更好地推動開放性政府間工作組會議取得實質性成果,秘書處為本次全球反思專家會做了精心籌備。首先是安排了瑞克斯·斯密茨以《2008年以來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名錄列入機制發展的回顧》(LHE-21-EXP-3_Rev-EN)為題,對名錄列入機制的歷史發展軌跡進行回顧。瑞克斯·斯密茨以20世紀60年代教科文組織對非物質遺產(intangible heritage)的早期關注為起點,對截至2008年(現有名錄體系付諸實施)以來該組織在設立名錄列入機制方面的相關實踐進行了提綱挈領式的梳理。瑞克斯·斯密茨將現有三大名錄或名冊列入機制的演進,置入《公約》自籌備到實施的歷史階段中,這種勾勒學術史或歷史脈絡的做法已經在非遺研究的學術共同體中成為共識。與那種注重《公約》發展線性描述的話語相比,瑞克斯·斯密茨更重視某些關鍵歷史節點(重要事件)與發展脈絡之間的有機勾連。其結構主要分為兩段:早期動向:1973年玻利維亞保護民俗文化財產的提案、與WIPO的合作(1982年《保護民俗表現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損害性行為國家示范條例》⑰、1984年《保護民俗表現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損害性行為草案》⑱。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探索:1985年討論民俗保護專家會、1989年“建議案”、1993年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咨詢會、“人間活財富”計劃(非名錄)、《我們的創造多樣性》報告、與WIPO分道揚鑣、《“代表作”計劃》《公約》及《操作指南》的籌備過程。瑞克斯·斯密茨選取的重要歷史節點主要集中在《“代表作”計劃》實施之后的時段。他認為雖然《“代表作”計劃》可算作真正意義上首例教科文組織所創設的非遺名錄,但其從提出到通過的歷程遭遇重重阻力,付諸實施后也是爭議不斷。其中各方膠著的重點,既在于是否有必要在《世界遺產公約》之外另立一部關于非遺的公約,也在于一些歐洲國家在非遺這一術語及《“代表作”計劃》相關規定(包括是否設立名錄的問題)的確當性問題上持保守甚至反對意見。不可否認的是,《“代表作”計劃》的實施為《公約》的發展奠定了實踐基礎,也進一步在2002年至2003年之間的國際討論中催生出代表作名錄的概念。在2001年、2003年、2005年之間,共有90個項目被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對那些有項目列入該計劃的締約國而言,其特別關注這些項目與即將出臺的《公約》名錄之間的關系問題。此外,《“代表作”計劃》本身廣受質疑,特別是其原名稱“masterpiece”的概念以及“杰出普世性價值”等標準具有不太恰當的語義指涉。這也直接導致了一種妥協性方案的出現——《公約》生效后,《“代表作”計劃》宣布的90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項目自動列入后來的代表作名錄。瑞克斯·斯密茨認為,《公約》的出臺還離不開基于1989年“建議案”全球反思所構建的思想基礎(1995年至1999年之間8次區域性專家會、1999年華盛頓會議),以及時任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松浦晃一郎的魄力和決心。回顧《公約》籌備過程,秘書處共召開了5次起草文本的專家籌備會、4次討論并確定文本的政府間專家會議。《公約》通過后、締約國大會首屆會議召開前,秘書處共召開了4次專家會議向《公約》下轄的機構通報了此前會議的討論內容。此外,秘書處還于2001年、2003年召開了對《公約》出臺具有重要影響的闡釋性會議——都靈會議和里約會議。根據里約會議的建議,秘書處召開了兩次“特別起草組”(Select Drafting Group)會議,其間還組織了一次“術語會議”(Glossary meeting)。2002年3月,該“特別起草組”討論了第一版草案,隨后第二版、第三版草案也相繼出爐。第一版草案已涵括名錄體系的條款,其中第十條提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ist)的說法,但這一名錄體系仍與《世界遺產名錄》十分相似。此后,在第164次執行局會議中,若干成員認為《公約》名錄體系雖然可以參考《世界遺產名錄》,但也要充分考慮到非遺的特殊性。在此基礎上,第三版草案中關于名錄體系的規定也相應有所變化,《公約》文本中關于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命名(原名稱為“Lis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Danger”)正源自于此。前文提及2002年至2003年召開的4次討論并確定文本的政府間專家會議,嚴格說來應當是3次政府間專家會議外加1次閉會期間特設工作組會議(Intersessional Working Group)。前3次會議確定了與《世界遺產名錄》相對應的非遺名錄的思路,同時也將急需保護名錄從原來依附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地位(次名錄),修訂為獨立且優先的地位。在特設工作組會議提出的《公約》第四版草案基礎上,在第五版草案中代表作名錄的名稱最終被確定下來。此次會議提出的第六版也即最終版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關于代表作名錄、急需保護名錄的描述相較之前已更為簡潔、準確。此版草案第十八條中提及之描述性的說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計劃和活動”,也顯現了名冊(Register)這一未來發展方向。上述所有會議都以秘書處精心準備的文本為重要基礎,并附有此前討論要點的細致報告。由此看來,瑞克斯·斯密茨的觀察可謂敏銳,因為如果沒有松浦晃一郎的堅定支持和有效領導,想必圍繞《公約》文本的討論不能如此集中、高效。但是,上述會議并未涉及對名冊和急需保護名錄運作機制的討論,這也成為《公約》生效后委員會亟待解決的首要任務——《操作指南》,這也是名錄列入機制施行的基本依據。如果說瑞克斯·斯密茨的報告為本次專家會搭建了歷時維度的發展線索,那么秘書處在會議開始前開展的網絡調研則從共時的維度,以統計的方法投射出各方對于當前名錄列入機制的態度和看法。此次網絡調研的對象包括即將參加專家會的所有專家以及擔任過咨詢機構成員的專家、NGO代表等,以及部分不參會但在非遺領域經驗豐富的學者、從業人員及官員。從秘書處公布的資料可知,此次調研主要涵蓋了四個方面的內容:名錄列入機制的總體性反思、列入標準的問題、已列入項目的后續跟蹤、項目評審的方法論⑲。統計結果表明,共有54人提交了有效的問卷,其中有31人曾擔任咨詢機構(包括2009年咨詢機構成立以來的3個評審機構在內)成員,男性占比為52%,女性占比為48%,性別比大致平衡。6個選舉組的占比分別為22%、18%、15%、17%、19%、9%,考慮到第5選舉組分為a、b兩組,實際的占比應為28%。因此,參與網絡調研人員的地理分布雖然沒有那么理想,但也具備了一定的代表性。在其他44個具體問題的回答上,則呈現出可與人類非遺多樣性媲美的多元性。換言之,幾乎所有的問題都不能找到一個共識性的答案,只有相對而言選擇人數更多的答案。最具有代表性的一個例子——是否為《代表作名錄》增設“日落條款”的問題,有51%的人選擇同意,49%的人表示反對。這種統計分析其實并無實質性意義。但是對秘書處而言,從中可以看出與會者是否在某些議題上具有達成共識的可能,據此便可在正式會議中有的放矢地推進討論。這種情況可算是秘書處工作的常態。國際政治語境下特定共識的達成,通常都是一個費時費力的溝通過程,各方基于自身利益都不肯輕易妥協和讓步。也因此,很多工作并不因其重要性而得以推進,而是在各方均能接受和認可的前提下才具有實施的可能。為避免無休止的討論而導致效率低下,會議之前掌握各方大致的立場通常是推進工作的有效手段。從上述內容來看,此次網絡調研的結果可能不具備實質性的風向標意義,但也折射出名錄列入機制改革的難度所在。上述內容之外,秘書處特別安排了時任審查機構成員艾娃·庫明科娃,從咨詢機構的角度做了題為《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名錄列入機制反思:以2009—2019年的咨詢機構為視角》(LHE/21/EXP/4)的報告。該報告以2009年至2019年咨詢機構向委員會提交的報告為憑,結合2019年委員會第十四屆常會期間與18名審查機構成員的訪談,以及一次專門針對審查機構成員的網絡調研,圍繞名錄及名冊的宗旨、列入標準、評審過程等內容展開了深入研究。下文擇其重點加以匯報。關于名錄和名冊的宗旨及一般性問題,多數締約國及專家都對三大體系之間失衡的發展狀況表示擔憂——根據當時的統計數據:代表作名錄463項、急需保護名錄64項、優秀實踐名冊22項⑳。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無疑是各國基于國際政治的考量更加青睞代表作名錄,但多少也與申報程序的難度有關——急需保護名錄比代表作名錄更復雜,優秀實踐名冊的遴選標準現在看來多少也有點不合時宜且申報程序極為官僚化。此外,當前名錄列入機制中最有爭議的一點,當為已列入項目缺乏恰當的跟蹤機制。在當前定期報告的機制下,締約國負有自我評估的責任,缺乏外在的監督機制對相關措施的實施情況加以監測。即便是定期報告中涉及保護措施未能有效實施或具有消極影響的信息,締約國對此也不用承擔相關責任。只有在引發公眾強烈反對的前提下,某一項目從名錄或名冊中除名才會被提上議程。換言之,締約國只對申報項目懷有熱忱,一旦列入便熱情減退甚至喪失了保護的意愿。這是當前名錄列入機制失衡的本質所在。具體到名錄或名冊,代表作名錄在提升世界范圍內非遺的可見度及其受尊重度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并在全球非遺概念化和保護實踐的推廣方面開啟了全新的維度。就專家而言,代表作名錄最大的隱患在于其厚重的政治和外交意蘊。審查機構認為,申報代表作名錄已逐漸演變成為一種國家之間競爭或角力的過程,其目的僅僅是為了展示自身的文化財富和提高旅游收入。換言之,該名錄已經呈現出政治化的傾向,其根源在于項目申報終究是一種國家主導的行為,現有關于申報優先性㉑的規定也在實質上將社區排除于相關決策過程之外,教科文組織與社區之間難以產生直接聯系。對于急需保護名錄而言,其核心目標應當是非遺項目的有效保護。作為一種名錄列入機制,急需保護名錄呼吁國際社會關注非遺保護中那些具有普遍性的重要議題,同時也為調動社區參與的積極性、敦促締約國采取更加有效的保護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框架。盡管列入該名錄本身并非實質意義上的保護活動,同時也沒有自動承諾相關資金保障(同時申請國際援助的情況除外),但這種可見度的提升以及教科文組織的權威性也有可能使隨后的資金募集、人力資源投入等變得容易。此外,根據審查機構的觀察,締約國可能對急需保護名錄的宗旨有所誤解,將其類比于《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并將申請列入該名錄視作一種示弱的行為而有所抵制。就目前的情況看,該名錄最大的問題在于申報程序的復雜性,以及填表要求中對于需求評估的合理性、保護措施確當性的論述。對于某些資金、人力資源有限的締約國而言,此類工作已經明顯超出其能力范圍。當審查機構成員評審那些質量不高的急需保護名錄申報材料時,通常會采用比評審代表作申報材料更加嚴格的標準。特別是U.3標準中有關需求評估、保護計劃、時間表、社區參與等實質性內容,審查機構建議退回或不予列入的申報中,大約超過半數都與此標準有關。因此,相較而言,成功率更高、程序更簡單、責任義務更少、定期報告頻次更低的代表作名錄就成為多數締約國的首選項。最后,如果保護有力,遺產項目的存續力得到有效保障,則其繼續存在于急需保護名錄的合法性也將受到威脅。對締約國而言,如果名列教科文組織名錄的項目數量因此而有所減少,那么其自然從一開始就不會重視急需保護名錄。這也是急需保護名錄在實踐中的一個悖論。優秀實踐名冊在一些審查機構成員看來是三大機制中最重要的一項,但其卻是目前最不受重視且可見度最低的機制。艾娃·庫明科娃指出,目前甚至不太可能對優秀實踐名冊的積極效應進行評估,因其不像上述兩個名錄那樣擁有相對豐富的資料建檔,基本上沒有任何研究結果或者數據可資調用。雖然創設名冊的初衷明確反映了《公約》宗旨——分享知識和成功經驗、加強國際合作與協作,但與代表作名錄和急需保護名錄相比,其既沒有起到進一步提升非遺整體可見度的作用,也未能發揮其作為優秀典范的經驗示范意義。就目前情況來看,該名冊主要存在兩個弊端:一是復雜的評審標準和嚴格的評審程序,二是在國際上的可見度和認知度不高。但作為反映《公約》宗旨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審查機構對其采取更加嚴格的標準無可厚非,因為不是所有的案例都具有在教科文組織的平臺上進行分享的資格。如欲改善優秀實踐名冊的國際可見度,可能以后需要進一步提高其作為一種獎勵機制的屬性,使得締約國和相關社區的工作能夠實實在在地得到嘉獎或者被賦予更高的聲譽,如此才能提高該機制在現有制度中被過分忽視的狀況。除上述內容外,艾娃·庫明科娃的報告還涉及評審標準和評審過程的問題,其中若干觀察與下文專家組討論有所重合,我們將在專家會內部觀察部分詳加討論。總之,秘書處為本次專家會議做出了精心籌備,不僅為相關議題設置了明確的結構和目標,同時也為具體討論搭建了歷時和共時維度的知識背景。僅從這一點似乎可以預見,本次專家會成果將會對《公約》名錄列入機制的發展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四、內部觀察受全球疫情影響,本次專家會分為兩個階段以線上形式召開:第一階段為5月7日,第二階段為5月26日至27日。兩次會議的間歇期即5月8日至25日,與會專家分為三個攻關小組(breakout groups)展開內部討論。全球共34名專家參會,按照地理分布及工作語言被分為3個組,筆者參與了第一組的討論。本次會議的主題與此前的線上調研一致,分為:A.名錄列入機制的總體性反思。B.列入標準的問題。C.已列入項目的后續行動。D.項目評審的方法論。鑒于3個小組分別被指派了不同的任務(1組為A和B,2組為A和C,3組為A和D),每個組的討論都是同時進行的,本文僅能深度匯報第1組的相關討論。更多內容,讀者可登錄教科文組織網站進行查詢㉒。參與第1組討論的專家共12名(表1),分別來自比利時、日本、吉爾吉斯斯坦、韓國、哥倫比亞、阿聯酋、捷克、意大利、芬蘭、荷蘭、斯洛伐克和中國。其中馬克·雅各布斯(Marc Jacobs)為主持人,報告員為巖崎雅美(Masami Iwasaki),其他為組員。該小組的討論涉及議題:A.名錄列入機制的總體性反思。B.列入標準的問題。其中議題A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當前名錄機制改革中優先考慮的內容;反思名錄機制,為名錄機制改革建立具有預見性的體系;為代表作名錄中已列入項目增設日落條款;每年提交申報書數量的上限及優先性;急需保護名錄未受到應有重視的問題;代表作名錄的宗旨以及意圖;如何提升優秀實踐名冊的地位和作用。在討論中,雖然各國專家均各抒己見、觀點各異,但也在總體上呈現出某些具有傾向性的意見。例如對代表作名錄進行限制,增加對于急需保護名錄以及優秀實踐名冊申報的刺激和激勵機制,提請締約國申報上述兩個名錄的積極性,提升其在現有名錄機制中的地位和影響等。此外,專家們普遍也對現有名錄機制中社區、群體和個人的參與程度不甚滿意,認為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應當重點考慮可能提高社區、群體和個人地位及作用的相關舉措。專家們認為在當前的名錄機制當中社區其實是不受重視的,而且現有的名錄機制多少有點自上而下的意味。所以,將來一個重要的改革方向,在于如何使社區更好地參與到名錄機制的民主化改革中,而且要讓更多的利益相關方參與其中。 另外一個具有共識性的觀點,在于專家們認為現有名錄列入機制中兩個名錄和一個名冊之間缺乏內在聯系,并且都呈現一種靜態的、永久性的特質。因此,在未來名錄機制的改革中,應當增加三個名錄本身的動態性和靈活性。例如列入急需保護名錄的項目,因其受到威脅及迫切需要保護的前提,該名錄本身不應該是一種永久性的存在。因為隨著相關保護措施的施行以及政府、民眾、社會對于非遺關注度的提升,相關項目的存續力一般會得到改善,或許其若干年后已不再適合繼續保留于急需保護名錄。因此,專家們建議每過10年或者15年對已列入項目的存續力進行評估,若項目不再符合急需保護名錄的相關要求即將其除名或移出,否則急需保護名錄多少有點名不副實。同時,還要增加三個名錄之間內在的聯系,比如相關項目從急需保護名錄向代表作名錄,甚至直接從急需保護名錄向優秀實踐名冊之間進行轉移。這不應僅是理論上的一種可能性,而應該對《操作指南》進行修訂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有的專家指出,如果急需保護名錄中的項目,相關國家在保護過程中形成了一些具有典范意義的保護舉措,那么其也應當具有直接被納入優秀實踐名冊并為全球共享的可能性。在上述意義上,增設日落條款的目標應落腳于增加現有名錄列入機制本身的動態性和靈活性,為下一步實現已列入項目在不同名錄之間的轉移提供法理依據。換言之,專家們認為如果加入日落條款,那么在10年、12年等特定時段后,已列入項目應當進入一種類似目錄或者數據庫之類的清單,或者一種具有紀念意義的清單體系。其實施范圍不僅限于急需保護名錄,同樣也可以適用于代表作名錄。實際上,有些專家也對日落條款提出了異議。但是即使不增設日落條款,也應鼓勵締約國加強已列入項目的后續跟蹤及監督機制。此外,有的專家還建議采取一種自動除名的機制,即項目列入若干年后會被自動除名,進入一種具有補充性的次級名錄系統。進入該系統的項目,將不用再承擔定期報告(periodic reporting)的責任,也不受相關監督機制的約束。另有專家認為,應當為保護措施設立一個更加積極的監督機制,并且要提供相關社區全程、持續知情同意的證明。因為如果不增設日落條款或者其他過渡性的條款,那么對于已列入代表作名錄的項目而言,其應該對保護措施施行的特定時段做出清晰界定。總結上述意見,即如果增加日落條款,那么在一定時間之后代表作名錄中的項目將進入特定數據庫或目錄,其程序務必要簡便易行;如果不增加日落條款,那么應當為秘書處增加資金以及人員投入,以便建立相應的跟蹤和監督機制。另一個討論熱點集中在因年度申報總量限制而引發的國際競爭。專家們一致認為,秘書處每年僅能處理50項左右的數量限制,直接導致了各國對于代表作名錄趨之若鶩的競爭性現象。一般認為,解決申報數量的上限問題有兩種思路:一是強化秘書處和審查機構的能力建設,比如增加工作人員數量、增加工作預算等;二是簡化材料審查的流程和降低申報的難度。總體而言,名錄機制所引發的各國之間的競爭問題以及與之相關的三大機制之間的發展不均衡問題,正是本次專家會的核心議題。對于該問題,有專家提出可在以后進一步提高每年申報數量的上限,取消對于每個締約國兩年一報的限制。但如果秘書處工作能力無法處理更多的項目申報,則可單獨限制對于代表作名錄的申報,對于急需保護名錄和優秀實踐名冊的申報應采取更具開放性和鼓勵性的政策。在急需保護名錄列入機制方面的討論,專家們認為該機制相對而言未得到完全利用,也沒有得到締約國應有的重視。該機制命名中的“急需”二字,意味著相關項目的存續力受到了嚴重威脅,現有的規定如18個月左右的申報和評審周期,其實與急需保護名錄本身的宗旨是有所齟齬的。專家們一致建議,要在程序上采取更加便捷、簡單、易行的申報程序,并且申報時間也應相應大幅壓縮至9個月以內。此外,還要增強對社區、群體和個人在申報急需保護名錄過程中的協助,為他們提供技術上和專業上的協助和便利,乃至提供資金的幫助,且項目列入后要增加必要的監督機制。瑞克斯·斯密茨提出的一些建議值得關注,他認為提升急需保護名錄的地位,其實要通過對《操作指南》的修訂,來實現申報程序的簡化及加速;要邀請社區代表參加委員會的會議,以便其更加全面地參與到項目申報的各個環節;對于已列入急需保護名錄的項目,最短6年、最長12年之后或是除名,或是移入其他名錄。綜上,本組專家在名錄列入機制的總體性反思這一議題上有三個核心關切:提高項目申報的上限;使名錄和列入項目更加具有動態性;建立一種網絡申報的系統,簡化和加速申報程序。需要特別關注的可能是最后一點。對此,有專家主張應由秘書處出面建立一個網絡的平臺并實施監管,目的在于簡化申報程序、縮短申報時間。由此相關社區代表便能夠利用其進行網絡申報,而相關締約國、已認證NGO、教科文組織工作人員、二類中心等利益相關方則配合其工作并提供必要協助。之后,再由項目所在締約國對資料實施必要的審查,由其決定是否能夠在網絡上發布,最后再由秘書處進行最后的審查。該建議的問題在于,一旦相關社區填報的申請材料上網,實質上已處于向全球開放的狀態。在此體系之下,秘書處的工作負擔會大為減小,因其職責僅在于建立數據平臺以及對其進行最基本的監管。但其潛在的風險是締約國在項目申報中主動權的喪失,一旦失去控制也有可能成為制造爭端、危及文化及外交安全的源頭。在上述討論基礎上,本組專家提出如下建議:第一,重視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優秀實踐名冊更高的關注以及優先考慮對其進行改革;第二,重視公約第十七條的規定,對急需保護名錄的“急需”二字進行全新界定,挖掘其潛力;第三,提升急需保護名錄的潛力,或對其潛在的一些重要方面進行更深入的研究;第四,提升社區群體和個人在所有過程當中的參與程度;第五,改善或者改進已列入項目的監督和跟蹤,特別是急需保護的項目;第六,認識到代表作名錄的積極作用,同時也加強與之相關各種問題的研究;第七,更加重視列入名錄機制的監督和后續跟蹤機制(特別是社區參與);第八,重新考慮每年評審項目的數量上限,對于不同名錄區分對待;第九,更好地利用網絡平臺來推動改革;第十,挖掘NGO、二類中心、教科文組織教席、研究機構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潛力。相應的,本組專家也提出并評估了以下解決方案:第一,全面改革名錄機制即推翻重建,設置一種以社區為中心的全新機制(可能性較小);第二,對于當下機制進行調整,優化申報程序、簡化表格填寫等(可能性較大);第三,探索第三條發展道路,設立以網絡平臺為基礎的名錄列入機制(不排除其可能性)。上述內容即名錄列入機制的總體性反思是所有分組都需要討論的內容。本小組專門討論的內容還涉及各個名錄或名冊的列入標準問題。首先,關于急需保護名錄及其列入標準的問題,專家們的討論焦點為:重新界定“急需”的定義,重新命名該名錄,更換為中性名稱,如教科文組織非遺庫(UNESCO Safeguarding ICH repertoire);縮短申報周期;已列入項目的后續跟蹤;已列入項目在地理分布和代表性上的不均衡問題;已列入項目從該名錄向其他名錄轉移的問題;重視社區、群體和個人在申報過程中的作用。在具體列入標準的討論中,專家們傾向于保留現有的U.1(項目定義)、U.4(社區參與)兩條標準,保留U.5(列入國家清單并定期更新)但將其整合入U.3(保護措施)部分的論證中。對于U.2(急需保護的必要性),有些專家認為其很重要,反映了該名錄的宗旨,應予以保留;也有專家本著簡化表格、便利社區申報的精神,認為應刪除該標準,或將其與U.1整合。至于U.3標準,所有專家均認為對于該名錄而言,制訂恰當而有效的保護措施應當居于核心地位,應予以保留甚至加強。同時,也要酌情降低該標準的填寫難度,締約國只需陳述其保護措施如何應對項目的存續力風險,如何調動相關資源等內容;刪去資金預算、時間表、人力資源投入等相對細致的要求。除去上述標準,專家認為現有每年3月31號截止日以后,相關申報應當在9個月以內得到回復。每年提交申報的窗口期應不止1次,可增加至每年4次。應更好地利用現有基本文件中的相關條款(如《公約》第十七條),設置不同于代表作名錄、優秀實踐名冊申報程序的“快速通道”。要更加重視《公約》第七條、《操作指南》第123條的規定,更好地發揮急需保護名錄的作用及《公約》所賦予的效力。其次,關于代表作名錄及其列入標準的討論,相比那種更為激進的全面改革思路,本組專家總體上更傾向于進行細部的微調,但也強調應深入反思該名錄當前存在的其他問題。因此,一方面要繼續保持和提升代表作名錄的影響力,或可每隔若干年對已列入項目進行集中的推廣;另一方面要設立相應的跟蹤機制,加強對已列入項目的后續監督。在具體的列入標準上,專家認為R.1標準(項目定義)應當保留,但應當為社區提供更加有效的協助,如網絡協助、能力建設,鼓勵其提供更加有說服力的信息。R.2標準(提升可見度、促進對話)需要調整。專家認為該標準對于項目列入后在地方、國家、國際層面影響的要求,本質上屬于一種預期性的評估,很多締約國對該問題的設置均表示難度過大,應該刪除。鑒于R.2標準和R.1標準之間的內在關聯,那么也可將此部分內容加以簡化后并入R.1標準。至于R.3標準,則存在保留和刪除兩種選項:如果保留,建議利用強弱危機綜合分析法進行存續力分析,加強保護措施在時間維度上的管理,設置列入的時限、適用期、后續跟蹤等方面的評價標準;如果刪除,則保護措施應該與R.5標準中的清單編制相結合,同時提交對于將來風險的預期和分析。R.4標準予以保留并加強。專家認為該標準是代表作名錄甚至《公約》的關鍵所在,且相關社區的事先知情同意證明應該予以強化,以持續知情同意的方式(sustained, free and informed consent)為重要補充。此外,對于聯合申報的案例,應當補充各申報國的相關社區之間如何通過項目保護開展合作和協作方面的證明材料。R.5標準(列入國家清單并定期更新)予以保留,但建議設立一種更新的機制,利用定期報告搜集更多有效信息,作為后期跟蹤和監督的有效手段之一。如果從簡化申報表格的角度來看,那么應當對該標準的填報方式進行調整,保持其相對簡單的形式(如采用勾選式而非填表式)。或者也可刪除該標準,因為結合其他方面的材料如定期報告或其他已列入項目的信息,同樣可以了解國家清單的編制過程及更新信息。最后,關于優秀實踐名冊及遴選標準的討論。如前述,專家在討論中再次重申應高度重視《公約》第十八條的規定。就目前而言,此條規定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及有效利用。現有名錄系統的構成,可能單靠一個優秀實踐名冊遠遠不夠,應該提供其他可能性。秘書處應當將優秀實踐名冊作為其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時要提請《公約》有關機關高度重視探索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可以考慮召開一次專門針對《公約》第十八條的專家會,提供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專業建議,且該議題應納入秘書處的工作日程。由于時間關系,本組專家在該標準上的討論未及前面兩項深入,但也提出了若干具體建議:刪除標準P.2(國際或區域合作)、P.6(成為區域或國際范例)、P.8(與成果評估的關聯性)、P.9(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范例),利用《操作指南》第4段、第6段、第14段對標準P.1(保護措施)、P.3(體現《公約》宗旨)、P.4(保護成效)、P.5(社區參與)、P.7(傳播優秀實踐的合作意愿)進行微調;充分挖掘《公約》第十八條的潛力,利用相關規定如《公約》第七條、《操作指南》第123段對整個系統進行改革。就當前的遴選機制而言,本組專家主張應當使現有列入標準更具合理性,同時要大幅度簡化和壓縮這些標準。此前審查機構曾多次指出優秀實踐名冊評價標準內部缺乏一致性,且很多標準之間其實是互相重合或者是無效的,這種情況應該得到改變。其實《公約》第十八條在起草的時候就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操作指南》出來的時候也沒有充分考慮到它的重要性。當前的全球反思提供了一個契機,由此可以重新考量和釋放《公約》第十八條所賦予的各種權利,應該提請委員會重新定位優秀實踐名冊的功能。就目前而言,被遴選的項目在地理分布上并不具備均衡性和代表性。其中絕大部分項目來自歐洲,應當考慮納入更多其他地區的項目。此外,還要加強不同名錄之間的內在聯系,打通名冊與兩個名錄之間的轉移通道。最后,優秀實踐名冊的宣傳力度,顯然也是不夠的,應提請委員會加以考慮。結 語綜上所述,此次會議的總體目標為——圍繞當前教科文組織的名錄列入機制改革展開反思,以建議的形式提供具體思路及解決方案,探索在某些話題上是否存在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的共識。在此意義上,本次會議的性質既是務實的,同時也是探索性、前瞻性的,并在某些方面釋放出一些重要的信號。結合《公約》秘書處發布的最新版申報表格(2023),不難發現其中很多細部的修正與本文討論的專家會議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因此,深入了解此次會議的重點議題,例如代表作名錄的去中心化、進一步重視急需保護名錄和優秀實踐名冊、加大社區參與的程度和力度、增加跟蹤和監督機制、已列入項目在不同名錄之間的轉移等,對于我們更好地把握教科文組織《公約》相關機制的發展趨勢,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此前我國非遺領域的資深學者如朝戈金、巴莫曲布嫫、張振濤、高丙中等,作為專家也深入參與過教科文組織《公約》框架下的各種工作會議、專家咨詢會等,為國際非遺保護的發展做出過重要貢獻。在前輩學者的引領下,本文應當是真正意義上首次以內部視角向國內讀者呈現教科文組織第VI會議的學術嘗試,或可為我國非遺相關從業人員、研究者、實踐者提供進一步了解國際非遺發展趨勢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