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 孫建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文化產業發展
時間:2022-05-09 來源: 中國工藝美術學會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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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手工技藝作為一種審美與造物活動,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歷史與文化,充滿了創造力和民間智慧。從文化多樣性的角度正確理解與認識手工技藝,體現了一個時代的認識水平,是保護與傳承手工技藝的學理與法理基礎。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1年11月2日第二十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對“文化多樣性”曾經有過這樣的描述:“人類的共同遺產文化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多樣性的具體表現是構成人類的各群體和各社會的特性所具有的獨特性和多樣化。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和創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講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講,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后代的利益考慮予以承認和肯定”。2004 年8月28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批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決定》,中央和國務院發布一系列有關文化遺產和傳統文化的文件,其中有許多關鍵詞值得我們高度關注與深入解讀,如文化主權、文化安全、文化身份、文化認同、文化自覺、文化自信等;尤其十七屆六中全會和十八大報告中有關文化是中華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的重要源泉,弘揚中華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論述,更是意義深遠。2005年12月22日國發42號文件《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中指出:“我國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結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更值得注意的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附件一關于 “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中特別指出:要“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這一系列的文件和闡釋都給我們對傳統文化的傳承,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文化產業發展帶來深刻的思考與啟示。2006年9月14日,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成立暨揭牌儀式在中國藝術研究院舉行,文化部部長孫家正(左九)、副部長周和平(左十)與各界與會代表合影
隨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廣泛開展和學術探討的不斷深入,圍繞保護與促進世界文化多樣性發展這一重要命題,人們開始對長期以來困擾我們的有關傳統文化與手工藝問題的一些模糊和錯誤認識展開了深入思考。什么是文化?一般說來,文化是人類特定歷史時期生活的反映、記錄、積淀和總結。它是人們在長期社會生活中所創造、繼承和積淀下來的一切物質產物(如服飾、器用、工具、飲食、房屋等)和精神產物(如學術、倫理、文學、藝術、信仰等)。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人類的文化也越來越豐富。有關遺產與資源、保護與發展、傳承與創新等概念,有人總是把它們對立起來。“傳統”常被作為落后、保守和僵化的代名詞。長期以來有一種說法,就是對待傳統文化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但傳統文化中哪些是精華、哪些是糟粕,卻又很少有人說得清楚;對待歷史上出現過的一些陋習和惡習,需要有一雙明辨真偽文化的慧眼。山西平遙古城有一座縣衙,大堂右側立著兩塊戒石碑。戒石碑上一般刻有勸誡“官吏常念百姓衣食父母之恩,為官務必清正廉潔”的銘文,又稱戒石銘碑。戒石銘始于后蜀,興于宋。北宋開國皇帝趙匡胤曾在戒石碑上刻下十六個字:“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頒于州縣,刻碑為戒。平遙縣衙戒石碑上刻的則是有關整治當時社會弊害的訓諭。一塊是民國十一年(1922年)當時的平遙縣太爺所立,一塊是山西督軍兼省長閻錫山所立。縣太爺所立的碑上刻著“吃煙、纏足、賭博,民生三害,非改了不可”。閻長官所立碑上刻著“貪官、污吏、劣紳、土棍,為人群之大害,以法律的手續非除了他不可”。由此可見,民國時期這些社會弊害在當時也是要被革除的。一個人在童年時期穿開襠褲是合理的,但成年后還穿開襠褲上街就會被人恥笑。人類的發展歷史上,也曾有過童年期,也曾穿過“開襠褲”,但現在的人類還照搬歷史上的文明,顯然是不合時宜的。什么是手工藝?手工技藝是人類以手工制作的方式,滿足自身物質與精神需要、推動社會進步的一種造物活動。它的本質是創造,是人類力量的顯現,是人類進化的標志,也是人類的生命體驗和生命價值的體現。中國傳統手工技藝具有五個基本特征:1.歷史的原發性;2.文化的地域性;3.技藝的傳承性;4.創造的群體性;5.制作的手工性。手工技藝在當代社會的存在有四種形態:一是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象的手工技藝,二是文化產業中的手工業,包括工藝美術,三是院校藝術家創作的現代手工藝術品,四是活躍的群眾文化生活,即群眾基于自我精神需要的體驗式手工制作活動。綜上,形成了現代社會手工技藝的四種形態,它們之間既不是對立的關系,也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關系,而是相互作用、相互補充、相互影響,從而相互促進,共同發展。2007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吳元新設計的作品“喜相蓬桌旗系列”被國家博物館收藏2010年8月,首屆中國剪紙藝術節暨第十屆中國民間文藝山花獎·民間工藝美術獎(剪紙類)評獎活動在中國剪紙藝術之鄉河北省蔚縣開幕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民族文化發展的基礎,作為活水源頭,作為學習與創作的源泉,一定要慎重對待。《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特別指出“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象的傳統手工技藝,其保護方式包括:搶救性的保護,恢復性的保護,生產性的保護,記錄性的保護,傳承性的保護,而最重要的是傳承性保護。要使它達到歷史最好水平,輕易不要變動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國家投入,在滿足人們審美與生活需要的同時,使其保持原有的文化底蘊與特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合理的利用,要掌握好“度”,不要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與任務給沖擊掉。我們當前的研究,對中國傳統手工技藝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及其負載的歷史文化信息,認識得還不是很透徹,還很淺薄。2010年9月26日,首屆中國(高密)紅高粱文化節民間文化藝術展示會上的高密年畫、剪紙、泥泥虎展廳文化產業從不同角度進行了不同的定義,但文化產品的精神性、娛樂性等基本特征不變,是以生產和提供精神產品為主要活動,以滿足人們的文化需要作為目標,是指文化意義本身的創作與銷售。文化產業,這一術語產生于二十世紀初。最初出現在德國兩位學者馬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 1895~1973)和西奧多•阿多諾(Theodor Wiesengrund Adorno 1903-1969)合著的《啟蒙辯證法》一書之中。可以譯為文化工業,也可以譯為文化產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文化產業的定義是:“文化產業就是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產業的這一定義只包括可以由工業化生產并符合四個特征(即系列化、標準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的產品(如書籍報刊等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有聲制品、視聽制品等)及其相關服務,而不包括舞臺演出和造型藝術的生產與服務。《關于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文化產業界定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文化產業是與文化事業相對應的概念,兩者都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產業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現代生產方式的不斷進步而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2004年,國家統計局對“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界定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所以,中國對文化產業的界定是文化娛樂的集合,區別與國家具有意識形態性的文化事業。2011年12月23日,由中國工藝美術學會民間工藝美術專業委員會與廣東省廣、佛、肇三市工藝美術學會、協會共同在廣東市流花湖東苑博藝館舉辦的“傳承與創新——廣佛肇三地工藝美術作品展”開幕式歷代手工技藝的發展都是與時代共存的精神財富,其中的思想和方法值得我們認真的發掘和研究。揭示手工技藝發展與演變的規律,使這些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能夠繼續在現代社會發揮其文化和藝術的價值,是開展手工藝研究的一個重要內容。將傳統手工藝融入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市場后的創作思路與表現形式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實現藝術表現形式的延伸,審美情趣的保持與轉移;二是功能的拓展。對于第一種形式可稱其為“移情別戀”,主要是對傳統手工藝形式的借鑒。例如將傳統、經典的民間藝術品紋樣轉移運用到現代生活用品上;對于第二種可稱其為“無中生有”,主要是功能方面的改變和拓展,例如將民間藝術品中的民族元素或符號抽象出來,創造一些新的形式。發展文化產業,就是發揮文化特性,表現文化的差異性與地域性特點。以中國民間皮影為例,從人物造型到工藝雕刻,從臉譜服飾到家具陳設,從戲曲故事到神話傳說,從天上人間到十殿閻羅,包含了十分豐厚的歷史文化內涵,是研究戲曲、民俗、服飾、建筑、家具的十分生動而又形象的寶貴資料。
中華民族在歷史上有許多的發明創作,都具有深厚的文化內涵,今天的我們可能不了解它、不認識它,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決不能漠視它或輕視它,需要深入了解和認識我們民族的審美趣味和審美理想。傳統手工藝的保護、發展與創新是一個歷史概念,它的成功與否要經受歷史的檢驗;而文化產業則是一個文化與經濟相結合的經營性活動,盡管它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但它的成功與否最終要經受的卻是市場的檢驗;同時,文化產品也要在引導消費者、提高人們的審美能力方面多下工夫。保護與傳承中國的手工技藝是歷史賦予我們的責任,也是對中國傳統人文思想、人文精神與人文情懷的繼承與弘揚。作者:孫建君,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中國藝術研究院工藝美術研究所原所長,中國工藝美術學會民間專委會原主任。長期從事民間美術與民間文化,工藝美術與古代造物思想,手工技藝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